金樟金聚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
尊敬的投资者:
北京金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管理的金樟金聚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规范运作,稳健运营。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我司拟根据《金樟金聚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九章第一项第3条中 “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约定,采取协商函的方式对该基金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金樟金聚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金樟金聚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明细表
序号1
七、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原条款: |
现条款: |
本基金不设固定开放日。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开放日(每个自然年度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原则上不得使基金出现连续2个工作日开放,管理人有权在基金运营及技术条件支持等情况下进行调整),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申购和/或赎回指令即视为已向托管人通知增设临时开放日,因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临时开放日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本基金成立后每自然年2月、4月、6月、12月的24日(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只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不接受任何认购申请。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临时赎回开放日(每个自然年度原则上不超过8个工作日,且临时开放日的设置原则上不得使基金出现连续2个工作日开放,管理人有权在基金运营及技术条件支持等情况下进行调整),只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具体开放日期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赎回指令即视为已向托管人通知增设临时开放日,因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临时开放日导致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上述变更自【2019】年【9】月【27】日起开始生效。
特此公告!
北京金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