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迦明盛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次缴款通知书
尊敬的投资人:
因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迦明盛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需求,请投资者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含当日)按照认缴出资额为500万元需缴款认缴出资额的30%足额缴付至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户 名: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服务募集专户 |
开户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
账 号: | 41190006851091903001117 |
大额支付行号: | 308584001627 |
备注:本次缴资到期日为2018年10月31日,比例为您认缴出资额500万元需缴款认缴出资额的30%,假设您认缴出资额是500万元,本次缴款金额为150万元,以此类推。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出资违约情况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迦明盛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为准。根据《合伙协议》,简要归纳出资违约情况如下:
1.首期出资违约的,普通合伙人可视同该有限合伙人从未入伙,或减少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或普通合伙人可自主决定给予该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缴款宽限期,但除非普通合伙人另行减免,该有限合伙人应支付出资违约金和赔偿金。
2. 其他出资违约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直接决定采取出资违约金、减资、赔偿金、保留分配额、无投票权、转让合伙权益、强制退伙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人特别注意事项:
1.资金应从《认缴协议》附表A填写的“乙方信息及认缴出资额”所填的投资者本人银行账户汇入上述指定银行账户。
2.划款时将用途备注为“投资款”。
3.因转账产生的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请投资者务必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含当日)缴清本次出资款,否则按照《合伙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投资者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迦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2018年 9 月13 日